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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方成果清单
  一、双方高度评价

  (一)中美商贸联委会对扩大双边经贸合作、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发展、推进两国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联委会下各行业合作工作组在开展务实合作、加强沟通和磋商、妥善处理彼此经贸关注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二、双方同意

  (一)开展有关美出口管制政策对美对华出口影响的联合研究。

  (二)扩大双边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合作,认真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有关措施。

  (三)在2011 年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檀香山宣言关于创新原则表述的基础上,中国和美国同意通过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研究政府采购之外的投资、税收和其他管理措施。2012年开展的第一阶段研究涵盖投资和税收,2013年开展的第二阶段涵盖其他领域的重点措施,以确定政府优惠的给予是否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研发地,或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实体许可技术相挂钩。双方将积极讨论消除这些扭曲贸易和投资的障碍。

  (四)深化中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积极落实《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

  (五)加强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产品,在2012年春季举行中美政府与产业界共同参与的项目以寻求打击网络市场销售侵权物品的新途径。

  (六)继续并加强在解决商标恶意注册问题方面的工作,并与中国、美国和其他国家相关对口部门继续保持接触,共同研究减少恶意申请、完善和简化相关此类申请的异议/撤销程序的解决方案。

  (七)中国广播电视版权行业协会与美国相关组织将就广电付酬费率加强合作与交流。此类交流的举办,将得到中美政府的支持。

  (八)于2012年在中国举行由政府和产业界共同参与的圆桌会议,就网络版权执法、包括图书馆版权保护,进行研讨。

  (九)中美双方将就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和审查周期有关的问题进行深入对话,以解决双方公司关注的具体问题。

  (十)在联委会下贸易救济工作组中继续沟通,减少因贸易救济措施所产生的摩擦。

  (十一)以建设性方式就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讨论。

  (十二)鼓励两国政府和企业间开展合作,为双方投资提供公开、透明、便利的环境。

  (十三)鼓励两国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实现互利共赢。中方将一如既往地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在华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十四)两国商务部加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促进双边服务贸易发展。

  (十五)就国有企业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

  (十六)继续加强在清洁能源领域的沟通与合作。

  (十七)共同推动两国企业就建立“中美新能源合作示范产业园”开展合作。

  (十八)两国农业部将继续就《中美农业合作战略规划》文本内容进行磋商,并联合举办中美农业合作研讨会。

  (十九)两国农业、质检部门将就美牛肉输华问题继续进行交流。

  (二十)两国农业、质检部门就美禽肉输华问题进行沟通。

  (二十一)在2012年秋季举办第6届中美邮政改革和快递服务研讨会,就改进快递相关的政府服务和监管等议题进行交流。

  (二十二)两国药品主管部门在药品数据保护领域开展合作。

  (二十三)在2011年9月召开亚太经合组织生命科学论坛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研讨会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在药品检测技术领域的合作。

  (二十四)在2012年4月共同举办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合产品监管的研讨会。

  (二十五)两国药品主管部门继续就型式检测、器械临床试验和再注册等监管问题进行交流。

  (二十六)在2011年10月举办的再制造产品论坛基础上继续交流。

  (二十七)共同举办重型摩托车使用与规制研讨会。

  (二十八)在2012年上半年共同举办云计算研讨会。

  (二十九)就美国环保署对进口汽油发动机有关保函要求进行讨论。

  (三十)积极推进智能电网标准、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改装汽车零部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十一)加强联委会法律合作工作组工作,在2012年春季在美国召开法律工作组会议,2012年在中国举行法律交流。

  三、中方宣布

  (一)中国已建立国务院层级的领导架构,以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二)中国将继续采取措施保证各级政府机构使用的各类软件都是正版。中方已经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将软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并将增加投入审计和检查工作的资源。根据中国法律公开审计结果,以保证准确登记各级政府机构使用的所有类型软件。为提高审计和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中国政府机构将进一步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包括使用技术手段。到2012年中期,针对所有31个省级政府机构的省级正版化项目将完成;到2013年,针对市县级政府的软件正版化项目将完成。中方将进一步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并开展企业软件资产管理试点项目,公布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中方和美方将就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的执行情况加强交流。

  (三)完善有关法规和创新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净化网络销售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研究各方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提出的意见,完善外资准入政策。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在网上公布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型号核准的相关规定,愿继续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型号核准测试问题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2011年底前统一手机进网许可和型号核准受理窗口。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调整时,将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研究调整部分X射线诊断设备的管理类别,制定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并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

  (九)已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正在推进建立投诉热线、网站、数据分析系统等工作。

  (十)已要求《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的合作协议》中指定的原料药出口商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其原料药并遵守相关法规。为加强原料药监管,中方将继续研究建立原料药和辅料主控文档管理体系问题。

  (十一)中方正在草拟实施国际电工组织第三版医疗器械安全标准(IEC60601-1)的工作程序,并将在2012年与美方共同召开有关专题研讨会。

  (十二)推动实施《关于便利中国旅游团队赴美国旅游的谅解备忘录》第四阶段计划,将实施范围扩展至河南、江西、贵州3省。

  (十三)外国合格评定机构在中国政府签署的多双边政府间互认协议框架下可参与中国强制认证(CCC)相关工作。质检总局愿与美国相关技术部门就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技术交流,并欢迎具备能力的外资企业参与CCC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工作。

  四、中方澄清

  (一)“掌握”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并不要求技术转让,不会采取强制要求技术转让的措施。

  (二)品牌设立是企业行为,中国政府不会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设立国内品牌。

  (三)中外资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为发展新能源汽车提供的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这些补贴或优惠措施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在今后制订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措施时,将考虑包括美方在内的各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

  五、美方表示

  (一)美方将加快中国公民赴美的签证审批程序,愿与中方就对等发放5年期多次入境签证进行讨论,愿为中方代表和专家顺利赴美参加国际组织会议积极提供协助,并承诺将于2012年向中国增派50名签证官。

  (二)将在2012年2月24日前执行世贸组织关于美对华4种产品“双反”措施案的裁决。

  (三)承诺将全面并及时完成有关中国禽肉输美的等效评估程序。

  (四)将继续与中方就苹果、梨、盆景、蝴蝶兰种苗等园艺产品输美的检疫准入工作进行技术交流,尽快公布中国亚洲梨输美的法规草案,力争在2012年3月底前实现贸易,在2012年出台木制工艺品输美法规草案。

  (五)将继续与中方就解除中国4类水产品自动扣留措施的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交流。

  (六)愿与中方就《雷斯法案》实施的具体问题进行技术交流。

  (七)美国的联邦法律不禁止美国保险公司在提供履约保函时认可建筑企业在美国市场以外的工程项目业绩,中国建筑企业可就进入美国市场遇到的有关保函问题与美国各州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八)将在锂电池运输规定的修订过程中积极听取并认真考虑中方意见。

  (九)将与中方在《中美海运协定》框架下积极讨论中国航运公司被列入“受控承运人”清单问题。

  (十)将于2011年11月底就中国西电捷通公司的专利申请作出决定。

  (十一)愿与中方在现有机制下就对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类飞机进行适航影子审查工作开展合作。

  六、签署文件

  (一)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

  (二)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签署《<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落实措施》。

  (三)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签署关于《中美商贸联委会贸易统计工作组进展报告》。

  (四)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贸易发展署签署《关于支持中美能源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美国商务部续签《关于建立中国贸促会—美国商务部对外商务服务司中美企业合作对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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