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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方成果清单(共76项)

一、双方高度评价(1项)

联委会对扩大两国互利合作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联委会下设的各行业合作工作组在开展务实合作、加强沟通和磋商、妥善处理彼此经贸关注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

二、双方同意(19项)

1. 就推进美国牛肉输华和中国自产熟制禽肉输美尽快实现实质性贸易达成共识。 

2. 将共同努力,积极推进《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及相关落实措施,鼓励民用航空航天、信息技术、油气勘探开发等重点领域对华民用用户的民用用途出口。双方承诺,继续通过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加强合作。 

3. 双方在2014年在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和相关立法、政策方面加强合作。 

4. 将加强双方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合作,美方将全力支持中方举办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 

5. 自2013年10月4日起,双方对机组人员、海员互发5年多次有效签证。 

6. 于2014年1月30日正式启动中国公民组团赴美国团体旅游谅解备忘录第五阶段,实施范围增加甘肃、青海等2个省,共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期两年。实施期满后,双方同意共同商议下一阶段实施方案。 

7.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目标,推进原料药(API)监管制度改革,推行原料药备案管理制度,并研究对可用作原料药的大宗化学品建立备案框架的可能性。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承诺,根据自身权力,对于未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原料药,考虑是否将其排除在允许进口名单之外。 

8. 两国海关将继续开展联合验证工作,推进“经认证经营者互认”谈判。 

9. 两国海关已就《刑事执法合作备忘录-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附录》达成一致,适时签署。 

10. 中国海关总署将与美国环保署等部门积极探讨开展对固体废物跨境转移的监管合作。 

11. 深化和加强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积极开展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执法工作,加强跨境刑事执法调查和事项的信息分享与合作,针对重大案件实施联合执法行动。 

12. 中美双方同意将通过包括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内的途径讨论和努力改善各自的知识产权民事执法体系。美方将提出包括改善民事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在内的问题,例如诉诸法院的权利、证据开示方法的改善、完善证据和资产保全、提供方便可查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库等。 

13. 假冒半导体危及生产和生活安全,影响创新和经济增长,必须坚决遏制。中美双方将针对制售假冒半导体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4. 中美统计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已于2013年11月19日在美召开,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双边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差异研究工作;就服务贸易统计下一步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同意在深入探讨运输、旅游统计方法差异的基础上,逐步将研究领域扩展至其他领域;同意建立中国对美直接投资统计研究合作机制,并签署了工作计划。 

15. 在2014年春季举办第三次行政许可交流会议,双方工作层将进一步协商落实。 

16. 2013年中美商贸法律交流活动已于12月3日-11日在美国成功举行,中美双方就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中国能源节约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的创业法律制度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双方同意在中国举行2014年法律交流,并将就交流主题和地点进行沟通。 

17. 中美双方同意继续就商标恶意注册问题通过现有双边和诸边渠道进行交流和沟通。 

18. 中方组团参加了美方于2013年10月31日-11月1日举办的2013年“选择美国”峰会,取得了良好效果。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投资领域的合作。 

19. 中美双方已于2013年9月24-26日在西安成功举办第十三届石油天然气工业论坛。美国商务部民用核能贸易政策代表团于2013年5月成功访华。双方将继续在油气、民用核能等领域开展商务交流与合作。

三、中方表示(25项)

1. 将加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在2014年提交一份修改出价,这份出价范围大体与参加方相当。 

2. 作为2014年工作计划的一项重点,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将制定并公布商业秘密保护和执法的行动计划,预期将包括:1、加强国内执法行动;2、提高公众对于不能侵犯知识产权和侵权处罚的认知度;3、要求所有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和执法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中国欢迎美方对执行领导小组计划采取的具体行动提出建议,并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与美方就进展进行交流。 

3. 依法对中、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予平等保护。中方将不断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和法律制度,并研究制定关于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4. 中方已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版)。将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需要,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外资核准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积极考虑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将积极推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5. 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中方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实施细则。双方可继续就此进行交流。 

6. 已于2013年9月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从严控制。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应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中方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行政许可透明度。 

7. 正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的修订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中方愿与美方就保护信息系统安全问题进行交流。 

8. 中美双方可继续通过中美创新对话机制,就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开展联合研究,中方愿在必要时作出调整。 

9.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主体。中国市、县级政府将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已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五级以上企业未来3年将力争完成软件正版化。中方将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针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版和商业预装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国资委、版权局将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加强监管,推广集中采购,推动企业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1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11. 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遵循市场化原则予以推进,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中国政府发布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将成立以商务部为牵头单位的相关机制进行合规性审查。如美方遇到具体问题,可向中国商务部提出。 

12. 将继续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13. 将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14. 中方已收到弗吉尼亚州禽流感病毒毒株,将尽快开展评估工作并视情解除禁令。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驻华办公室也已提交了纽约州、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禽流感疫情解禁调查问卷答复材料,中方正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双方可就此继续在工作组层面保持沟通。 

15. 待2015年底移动通讯转售试点结束正式商用时,中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试点中未包含的其他国内和外资企业开放有关业务。中方愿意与美方就此进行交流。 

16. 已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3C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中给予与内资机构相同待遇做出相应安排。具体配套管理措施和实施程序的制定等准备工作即将完成,将在2014年春季开展的机构指定工作中接受外资机构的申请。质检总局愿与美国相关技术部门就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技术交流。 

17.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产汽车(包括在华外资企业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均可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歧视和阻碍进口问题。中、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 

18. 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国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化解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过剩产能的工作。 

19. 中国政府已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试点工作,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中方将根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实施情况,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关法规和条例。 

2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2013年9月向美方通报了新型化学成分定义草案。中方将在借鉴国际社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新型化学成分”定义,使其更符合科学和鼓励创新的理念,逐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新型化学成分定义进行一次交流。 

21. 积极支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系统的建立,将吸收和借鉴国际社会有关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国情,建设符合中国监管实际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 

22. 将吸取、借鉴国际先进的医疗器械分类工作经验,继续开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调整工作。 

23.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监委已于2013年5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取消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24. 正在制订措施,努力缩短药品临床试验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2013年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对部分创新药物注册申请给予加快审评。 

25. 中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有条件地与美方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试点项目,考虑首先启动文字材料同步申请试点工作,并继续以审慎、负责态度探讨转基因生物领域合作。

四、中方澄清(7项)

1. 正在研究制订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2.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铁路货物运输属于投资限制类,没有股权比例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3. 对美方关注的生物技术研发、可再生能源、农产品加工和分销中的多数项目,中方不存在外商投资股比限制。 

4. 中方重申,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会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是否愿意转让技术,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如果中国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中有与上述承诺相抵触的内容,中方将及时予以纠正。 

5. 中方重申,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补交额外数据,指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以确保药品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中方确认,上述解读已在专利的审查、复审和法院陈述中生效。中美双方相关部门将就具体案件交换信息。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4G设备进网许可中,不需要设备生产企业披露源代码或其他敏感商业信息。但4G设备中用到的密码模块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通过密码检测,是否需要提供源代码,由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定。 

7. 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美方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向中方相关部门提出。

五、美方表示(20项)

1. 美方重申,承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过程中给予中国公平待遇,一旦收到《出口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必要材料后,及时受理和决定个案的许可申请,包括深水油气勘探技术设备等。双方承诺,鼓励中国民用最终用户为获取用于民用用途的物项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 

2. 欢迎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仅限于很小范围的投资项目。 

3. 将向中方澄清关于向中国等非自贸协定国家出口液化天然气进行评估的法定要求和审批程序。美国能源部将向中国能源局通报项目审批进展。 

4. 愿就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作提供建议和能力建设支持。 

5.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4日通知中方,中国西电捷通公司提出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WAPI)的核心专利在美国获得授权。 

6. 美国联邦航空局将继续与中国民航局密切合作,完成ARJ21飞机的影子审查,并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运输类飞机适航问题上的合作。 

7. 已批准四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来料加工熟制禽肉。将与中方就中国屠宰体系进行交流。 

8. 将在2014年出口季节前完成中国苹果输美的全部准入程序,早日实现中国苹果输美贸易。 

9.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将在听取公众评论意见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确保在科学基础上维护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局将与中国质检总局就有关法规继续进行讨论。 

10. 未来将尽可能减少对中国水产品的自动扣留措施,双方专家正进行技术层面交流。 

11. 将继续谨慎、有序地推进《雷斯法案修正案》实施细则的制订。将以不同的形式对《雷斯法案修正案》的实施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简化申报内容及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及时通报法案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有关案例的调查情况。愿意继续就此问题与中方进行交流。 

12. 美方将尽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背景调查,对于赴美参加国际会议的紧急签证申请,可以在个案基础上,根据访问目的加快处理。如果有拖延情况,可以向美国驻华大使馆反映。关于赴美投资E类签证,美方将在双方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后予以安排。 

13. 美国贸易发展署将提供100万美元,支持在《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下开展活动。美方承诺将在未来几年高度重视该《协议》的有关落实工作。 

14. 将在2014年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恶名市场”评议过程的透明度。 

15. 美方注意到中国公司就基于美国的网络涉嫌侵权所反映的关注。美方支持中国公司在美国采取法律救济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美方建议中国权利人应该注册并保护其知识产权。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将继续为中国版权权利人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告知他们如何在美国保护其权利。 

16. 平等对待国内外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已增加1000名专利审查员,提高专利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力争在20个月内做出审查决定。 

17. 美方确认推进非歧视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美国行政部门将与国会密切合作,确保相关拨款法案遵守美国承诺的国际义务。 

18. 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确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公平、透明,并向涉案方提供维护其利益的机会。 

19. 美方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取得的成就,愿通过联委会市场经济地位工作组继续讨论此问题。 

20. 欢迎中国企业参与美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愿通过中美投资论坛与中方进一步讨论此问题。

六、签署文件(4项)

(一)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签署《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国直接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二)商务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签署《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培训的谅解备忘录》

(三)能源局与美国贸易发展署签署《关于支持中美能源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四)贸促会与美国商务部签署《关于续签中国贸促会-美国商务部中美企业合作对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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